【展恒说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时间: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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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cb01df29351af2e8b70a3fd36293e.png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案号 

一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行初77号

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终869号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行申358号

【简要案情】

刘某某系进城务工农民,在沈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7月28日5时左右,刘某某在清理园区二楼平台垃圾过程中,被同事从二楼扔下的木箱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随即被120送到医院抢救。2019年1月23日,刘某某向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沈西人社工认字(2019)第1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沈阳某物业公司认为其与刘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范围,应当撤销工伤决定,遂将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刘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沈西人社工认字(2019)第1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刘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第三人刘某某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主张,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阳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沈阳某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仍不服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沈阳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

公司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直颇有争议。笔者曾经代理过此类案件,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已申报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嗣后,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主管部门社局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最终结果仍是劳动者败诉。辽宁高院针对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谓一锤定音,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评析如下: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虽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这也是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的体现。   

第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的界定不是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用人单位招用的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就可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即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相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是最高法院的答复是针对各省高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个特别的、有代表性案件的请示作出的,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但也有例外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换言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职工因工受伤的,一般不认定工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律师提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一旦发生工伤,如何解决是一个大问题。为更好的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采用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比如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和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人社部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规定,可以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等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费率等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对于保障相关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律师建议公司对于招用已达退休年龄职工,仍应注意用工风险防范,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形式予以规避风险,减少企业的损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小九路****。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重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刘术廷,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刘术廷认定工伤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终8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个案答复判决本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刘术廷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且刘述廷工作时属于违规操作,为谋取自己的私利,指使另外两位员工帮忙高空抛物造成自己受伤,过错是刘术廷本人,本案应通过雇佣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纠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刘术廷系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闫劲松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记员 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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